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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清单【10430-0202-2016-00001】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gj.henan.gov.cn 时间:2016-03-01 来源: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省直土地使用权(包括权属、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审核    《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九条:“省直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确权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5〕104号):“省政府授权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省直单位的房地产,依法进行房地产登记、确权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实施意见》(豫政〔2003〕52号)第三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土地权属的审核”,第六条:“需要使用或调整由省政府登记的土地,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37号):“省直单位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转移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必须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房地产管理处 2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实施意见》(豫政〔2003〕52号));提出初审意见。 房地产管理处 1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报局领导批准,作出是否同意土地确权及变更的决定;报送省政府批准。 房地产管理处 5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房地产管理处 5日
监管 5.监管责任:加强土地权属、处置监管。 房地产管理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908291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1-65907702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省直机关纬二路综合办公楼1411室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 省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用房审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房管理的通知》(豫办〔2007〕28号)第四条:“省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房按隶属关系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豫发〔2014〕11号)第四十条:“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或者业务发展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按隶属关系由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房地产管理处 2日   不收费
审核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 房地产管理处 1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报局领导批准,作出是否同意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的决定;按隶属关系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房地产管理处 5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房地产管理处 5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临时租用办公用房的动态监管。 房地产管理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908291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1-65907702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省直机关纬二路综合办公楼1411室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核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办[2007]29号):“省委和省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提出意见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规告知理由) 基建监督管理处 3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基建监督管理处会同房地产管理处按照相关法规审查材料;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基建监督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 12日
决定 3.决定责任:报局领导批准,作出是否同意项目建设的决定(对于不同意项目建设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按规定告知。 基建监督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 5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基建监督管理处 5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办公楼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按照审核的意见进行建设。 基建监督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907158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1-65907702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省直机关纬二路综合办公楼1409室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计划、购置、处置等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1号令)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2〕2号)第四条:“省事管局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事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和有关部门核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同时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处 3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豫办〔2012〕2号)及各单位核定编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车辆管理处 5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对车辆购置申请表盖章认可,(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车辆管理处 10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车辆管理处 5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车辆采购,监督车辆销售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价格采购车辆。 车辆管理处 30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508767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1-65907702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1430室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各省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的编制审批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1号令)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十条:“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更新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2〕2号)第四条:“省事管局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二款:“各省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处 3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豫办〔2012〕2号)及各单位核定编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车辆管理处 5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车辆编制核发《定编通知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车辆管理处 10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车辆管理处 5日
事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508767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1-65907702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1430室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1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法审批,省事管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制定方案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监管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或特殊时节,采用抽查、突查、专项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住房制度改革处 2日   不收费
现场检查 2.检查责任:组成检查组,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查阅档案并深入一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 住房制度改革处 2日  
督促整改 3、督促责任:督促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所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住房制度改革处 30日  
持续监管 4、监管责任: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住房制度改革处 2日  
服务电话:0371-65509789                      投诉机构:驻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71-65907702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0号142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