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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基本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gj.henan.gov.cn 时间:2017-12-12 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基本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第三条 按照“全面监督、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投资规模,分类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程序和措施,明确管理责任,优化工作流程,严格过程管理,保障项目实施。

  第四条 纳入局统一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在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基建监督管理处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指导监督,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程序监督和廉洁监督。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局统一监督管理的项目范围与责任主体

  第六条 纳入局基本建设统一监督管理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局直管建设项目,是指由局直接负责全过程建设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管理在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等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二)局委管建设项目,是指由局委托省直机关房地产服务中心或其他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委管建设项目由局以委托建设合同的形式委托受托单位,受托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前期手续、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建设管理。基建监督管理处对委管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会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等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三)局属单位非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局属单位负责建设的非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预算投资100万及以上的项目须纳入局统一监督管理的范围,项目监督管理实行项目立项和工程决算备案制,招标程序和招标资料核准制;预算投资100万以下的项目由本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局属单位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是指由局属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由本单位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本单位纪检监督相关部门负责监督,需上级监督部门处理的事项由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五)局重点工程项目,一般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融资资金、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局重点工程项目由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是否列入局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局重点工程项目由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参照局委管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必须充分调研论证,认真进行项目投资分析,编制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审

  (一)局直管建设项目,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二)局委管建设项目,受托单位在基建监督管理处指导下组织进行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编制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监督管理处组织对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研究、审核,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三)局属单位非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预算投资100万及以上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由本单位组织进行,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并将批准手续报基建监督管理处备案;预算投资100万以下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由本单位组织进行,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

  (四)局属单位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由本单位组织进行,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

  第四章 规划设计

  第九条 建立规划设计评审制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在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分阶段组织对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功能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完整性等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局系统内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或外聘专家组成。设计单位应按照评委会评审意见对设计图纸进行优化,进一步提高图纸设计质量,减少后期施工设计变更。未经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报送规划部门审批,未经评审的施工图纸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条 项目规划设计和报批

  (一)局直管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报批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办理。

  (二)局委管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报批,在基建监督管理处的指导下,由受托单位负责具体办理。

  (三)其它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报批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章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大型设备和大宗建筑材料采购原则上均应公开招标。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二条 局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局直管项目。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前期制订项目招标方案,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全程监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开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须经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二)局委管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受托单位作为招标人具体组织实施,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全程监督。受托单位负责在项目前期制订项目招标方案,经基建监督管理处审核,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开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须经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三)局属单位非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预算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招标,建设单位负责在项目前期制订项目招标方案,经基建监督管理处审核,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监督管理实行招标程序和招标资料核准制,建设单位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开评标和定标等资料经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在本单位纪检监督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实施具体工作;预算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纪检监督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需上级监督部门处理的事项由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四)局属单位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由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纪检监督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组织招标,需上级监督部门处理的事项由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五)局重点工程项目。参照局委管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进行,且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结果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须报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六)因工程建设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上述监督程序实施的,必须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四条 对于预算投资不超过2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项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采购方)根据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商(供应商)。

  第十五条 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项目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采购方)根据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商(供应商)。

  第十六条 局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为主。对于标的额较小(预算投资不超过20万元)、招标组织工作比较简单的招标项目,如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经监管部门批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通过公开发布公告、比选的方式,择优选择资质高、实力强、经验丰富的招标代理机构组成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局基建监督管理处负责管理,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局直管建设项目、局委管建设项目和预算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局属单位非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需委托招标代理的,必须在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取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参照上述程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一)局直管项目工程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后,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合同履行,重大设计变更或超出合同范围的项目须按照合同原签订程序审核批准,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监督。

  (二)局委管项目的工程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后,由受托单位具体负责合同履行,重大设计变更或超出合同范围的项目须按照合同原签订程序审核批准,基建监督管理处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监督。

  (三)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合同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建设方案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增强程序意识,规范办事行为,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须成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代表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和造价控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方案和管理机构

  (一)局直管建设项目,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方案,提出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工程管理程序和监督管理程序等建设管理意见,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局委管建设项目,受托单位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方案,提出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工程管理程序和监督管理程序等建设管理意见,经基建监督管理处审核,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局属单位非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预算投资100万及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制订项目建设方案,提出项目法人、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工程管理程序和监督管理程序等建设管理意见,经基建监督管理处审核,报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预算投资100万以下的项目,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组成项目管理机构。

  (四)局属单位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订项目建设方案,组成项目管理机构。

  (五)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后,不得随意调整,变更主要成员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纳入局统一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在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入局统一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四条 局直管项目的施工管理,在局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委管项目的施工管理

  (一)受托单位在基建监督管理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文明施工的控制与管理等施工管理的全部内容。

  (二)受托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负责对承包单位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三)严格工程建设计划管理,项目建设开工前由受托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报基建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作为工程计划管理的控制目标。受托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程完成情况报基建监督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签证,规范手续办理。重大设计变更或超出合同范围的项目须按照合同原签订程序审核批准。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报审手续。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工程移交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组织进行工程移交。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局直管项目的验收与移交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移交,负责工程保修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局委管项目的验收与移交由受托单位具体负责。基建监督管理处作为监督方参加工程的重要节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移交。受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验收、工程移交和工程保修等工作,配合局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第八章 预决算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认真编制工程概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在项目建设中应加强预算管理,经审定后的工程概预算原则上不再调整,工程决算一般不得突破概预算。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算程序

  (一)局直管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单位将竣工结算报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管理和监理等有关人员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初审结束后,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建设经费来源涉及财政投资,且竣工结算需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在竣工结算完成初审后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会同财务审计处报财政部门审核,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确认手续。

  项目财务决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60日内,财务审计处组织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将结果通报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做好项目财务决算配合工作。

  (二)局委管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单位将竣工结算报受托建设单位,受托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管理和监理等有关人员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初审结束后,由基建监督管理处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受托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竣工结算审核的配合工作,根据基建监督管理处批准的竣工结算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确认手续。

  项目财务决算: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60日内,受托建设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单位)按照委托建设合同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财务决算,经基建监督管理处同意后,送局财务审计处审核。财务审计处应在30日内完成对项目财务决算的审核,并将结果通报基建监督管理处和受托建设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单位),基建监督管理处在项目财务决算中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预算投资100万及以上的局属单位非商业开发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前述(一)、(二)款规定自行办理竣工决算和项目财务决算,并将审定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分别报基建监督管理处和财务审计处备案。

  (四)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前期发生的施工用水、用电及管道的临时改造和抢修等零星工程的决算程序

  (一)局直管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组织对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竣工结算需财政部门评审的,以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为准。

  (二)局委管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受托建设单位组织对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报局基建监督管理处同意后,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工程竣工后,上述零星工程的竣工结算不再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三)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资质高、实力强、经验丰富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组成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库,由局基建监督管理处负责管理。局直管建设项目、局委管建设项目和预算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局属单位非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必须在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库中选取。

  第三十七条 局直管项目建设资金由局财务审计处负责管理,局委管项目建设资金由受托单位在局财务审计处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管理,其它项目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局财务审计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第九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归集汇总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物业交接等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资料,确保归档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具体归档范围按照郑州市城市档案馆要求移交的档案内容进行整理。项目建设单位应逐步建立完善工程电子档案。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并移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竣工资料报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查验收,验收不合格不予返还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

  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向郑州市城市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按照郑州市城市档案馆的规定要求报送工程竣工资料。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郑州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合格后,局直管项目和局委管项目须将同样内容档案资料报送局工程建设档案室1份,项目建设单位自存1份;其它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章 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

  第四十二条 局直管项目和局委管项目竣工后,由基建监督管理处(或局成立项目建设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管理进行项目后评价,综合分析项目实际状况与预期状况的偏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评价意见,形成总结报告,为以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四十三条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章 工程招投标与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规范局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秩序,建立具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建设信用体系,建立局工程招投标与工程建设管理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五条 凡在局范围内参加工程招投标和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如发生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投标资料、违反廉洁规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工期等严重违规违约行为,将其列入局工程招投标与工程建设管理黑名单。

  第四十六条 列入局工程招投标与工程建设管理黑名单的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罚外,两年之内不得参与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工程建设。

  第四十七条 基建监督管理处负责局工程招投标与工程建设黑名单库的建立和管理,局所有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在确定投标人之前,招标人必须在局工程招投标与工程建设管理黑名单库中对拟投标人进行查询和排除。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实行责任制,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建设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局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对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基建监督管理处会同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实施监督检查,对局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由局基建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