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其他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10430-0201-2018-00001]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gj.henan.gov.cn 时间:2018-02-09 来源: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省级和部分省辖市换届,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变动调整,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变化较大。为了严肃党纪党规,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有关管理规定

  (一)领导干部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可为其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时腾退;领导干部退休后经批准承担专项任务时,须先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予以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2个月内腾退。

  (二)转任人大、政协、省政府参事室等单位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按照保留一处办公用房的原则,由领导干部新任职单位与原任职单位和本人沟通办理。

  (三)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对在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使用两处办公用房的审批,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须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省直各部门参照执行。

  (四)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省级机关的省级正职54平方米,省级副职42平方米,正厅(局)级30平方米,副厅(局)级24平方米;市级机关的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省级领导、省所属厅(局)正职、省辖市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五)省管领导干部由于工作岗位、职级变动、办公场所调整改造等原因重新调整办公用房的,须在重新调整办公用房1个月内向省事管局进行报告备案。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

  (一)按照我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省直党政机关实物保障用车范围是: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省人大、省政协专门和工作委员会主任、省委巡视组组长等。

  (二)换届结束后,如单位实物保障用车岗位的领导发生变动的,需待换届领导职务任免正式明确后,在征求本人选择保障方式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实物保障用车人员变动情况报省事管局,省事管局根据情况对单位实物保障用车编制做出相应调整。

  (三)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规定: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同时根据省政府压缩“三公”经费开支的要求,今年公务用车更新配备从严把控,严格控制车辆编制、更新标准,不得突破更新年限红线。

  1.人员调整后,单位实物保障用车编制不增加的情况。原实物保障用车有使用未满8年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更新;原实物保障用车使用超过8年,能够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确实由于车辆状况差需要更新的,可向省事管局提出申请,由省事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不得以本单位其他车辆顶替实物保障车辆进行更新配备。

  2.人员调整后,单位实物保障用车编制需增加的情况。单位应及时将实物保障用车编制调整的申请报送省事管局,由省事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缺编车辆暂由本单位调剂其他车辆用于领导的保障用车;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可暂时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进行保障,但租赁车辆不得高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相关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作为落实从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及我省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从严执行规定标准,对违反制度的情况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近期,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换届的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调整备案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二)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规范管理工作,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通知安排部署下级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三)各地、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办法过程中,若有问题,应及时报省事管局。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