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职权 类别 | 责任 处室 | 拟调整情况 | 备注 |
1 | 省直土地使用权(包括权属、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等)审核 | 《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确权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5〕104号):“省政府授权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省直单位的房地产,依法进行房地产登记、确权工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确权,必须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权属确认后,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到郑州市或开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权属证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实施意见》(豫政〔2003〕52号)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土地权属的审核,审核后形成正式文件,用于土地登记。省直机关和单位要在领取土地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证书的影印件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五条:“土地登记中省直机关和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调解;调解无效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涉及土地分割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分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驻郑省直机关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登记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豫政文〔2005〕9号):“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对省政府统征土地中尚未办理初始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其土地使用权要明确在省政府,省政府授权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确权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37号)第一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省直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加强对土地利用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强化省直单位用地的调整与处置”。第二条:“省直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政府登记,凡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登记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已经办理权属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将土地影印件报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第四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通过存量土地资源普查,结合省直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逐步调整、处置、整合省直单位用地,提高利用率。省直单位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转移或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必须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土地抵押贷款要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未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合作开发等形式处置土地”。 | 其他职权 | 资产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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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用房审核 | 《河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豫发〔2014〕11号)第四十条“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按隶属关系由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
| 其他职权 | 资产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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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核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办〔2007〕29号):“省委和省政府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提出意见后,由省发展和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 其他职权 | 基建监督管理处、资产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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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计划、购置、处置等管理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2〕2号):“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26号):“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组织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 其他职权 | 车辆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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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省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公务用车编制审批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办〔2012〕2号):“各省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机关及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报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 其他职权 | 车辆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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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四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 其他职权 | 住房制度改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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