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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gj.henan.gov.cn 时间:2020-05-14 来源:办公室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9日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管理,提高局属单位风险防范能力和经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河南省委审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包括局属事业单位和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是指对局属单位所实施的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监督是指对局属单位重大决策贯彻执行情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所规定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以及依法依纪应当遵循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四条  局财务审计处(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党组(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职责,并向局党组报告工作。

  第五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局属各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对贯彻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单位执行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管理行为,按程序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六条  依职责行使内部审计监督管理,不受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办理审计监督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每年对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应不低于局属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在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完成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单位或组织全覆盖轮审一遍。

  年度审计计划和内控监督管理工作,可根据机构改革、人事任免、监督检查等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和调整。

  第八条  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运行的审计和内控管理的日常动态监督。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和局属单位实际情况,应开展针对某项具体政策规定或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度不少于一次。专项检查可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审计监督应加强与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局机关纪委的协调沟通,与纪检监督、内部巡察、内部组织人事及其它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应向党组提交上一年度内审监督工作报告,对局属单位的审计和监督管理情况,对各单位落实上级的决策部署、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经济管理情况和考核奖惩等,提出意见建议,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重要线索、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报备制度。局属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在做出决定一周内并在决策执行前,向局财务审计处(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三条  择优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局审计中介机构储备库,并动态调整,有任务需要时,按程序优先从储备库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对局属单位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和专项审计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或在全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进行。

  第十五条  开展审计和内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局机关行政经费予以保障;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和内控等审计工作,经费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控监督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负起责任切实整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审计处(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