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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学习问答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gj.henan.gov.cn 时间:2020-06-29 来源:办公室

  《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印发后,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积极推动各项规定的落实。在落实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希望省事管局统一标准或给予解答。为准确把握办法的核心内容和具体要求,便于更好的学习、理解和运用,保证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有效,2020年上半年,我们针对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结合平时管理中遇到的情况,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编制了《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学习问答,力求达到释疑解惑、规范标准、指导工作的效果。

  对于今后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我们将继续以适当方式组织研究讨论,适时进行解答,共同落实好《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1.问:《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大量工作来自于这类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在此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出台之前,是否可以参考本办法?

  答: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普查清理工作实施方案》(〔2019〕-1)的要求,考虑到省直机关与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互借混用情况较多,一些部门机关使用所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或技术业务用房,因此,将普查清理范围确定为机关、参公管理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决定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进行统筹调剂,根据机关实际使用情况登记入账或调整资产账目类别,重新进行权属界定、析产确权。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清理,是加强和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过渡性措施,以此纠散治乱,解决机关无房或所属单位超标准使用问题。

  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普查清理后,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四统一”管理,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所属不参公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由各部门负责。第四十条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考虑了其他事业单位性质不一、情况复杂的实际,在管理上不宜一刀切,但落实《办法》初期特别是统一权属登记时,要保证机关的需求,做到统筹兼顾、从严掌握,此类事业单位仍应按照《办法》精神以及中央和我省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一系列规定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2.问:因机构改革,部分地市和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机关服务中心,自身不属于党政机关范围,如何开展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应明确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各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尽职尽责,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

  3.问:我省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作用是什么?

  答:信息化管理与传统管理模式最大的区别是高效便捷准确。办公用房管理涉及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财(资金、立项等)、物(办公用房总体情况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量大、情况复杂。往年均依靠人工收集、统计、汇总、上报,费时费力、易出差错,不便保管。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能够通过“以图管房”的方式,实现查询更新、汇总上报、网上办理三大功能,即:可“人查房”、“房查人”双向查询,掌握本部门办公用房总体使用情况、所属单位或个人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账号权限可动态更新办公用房基础信息,自动生成数据报表,完成年度信息统计报告,辅助完成清查盘点和档案管理工作,可通过系统进行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调整配置、处置利用、维修改造等具体业务工作的网上申请和办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4.问:为达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的要求,我省办公用房信息化系统能否统一标准,统一建设,集中使用?

  答:为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搭建全省一张网,省事管局就工作需求与有关信息公司多次磋商,借鉴国管局和外省市做法,初步建立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拟于2020年升级改造,向省直机关分配账号权限,进行网络布点,与发改、财政等职能部门开放共享。同时,综合考虑标准化、一致性和知识产权等因素,已要求信息公司开发免费单机版,与网络版保持标准、界面和架构一致,便于未建系统的地区参照研发,也可满足自身基本管理需求。全省联网后,各地应积极组织系统的安装、调试、数据的初始化导入工作,已建系统的地区单位应接入省局平台,保证全省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5.问:办公用房产权情况复杂,权属管理基础薄弱,权属统一工作如何开展?

  答:去年在广州召开的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会议上,根据各地反映的统一权属登记方面的问题,国管局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涉及权属登记税费等问题的,争取尽快出台统一政策,同时,要求各地不等不靠,可结合本地实际先行先试,尽快实施。相对中央办法,我省办法第五条对权属登记时常见的三类情形已进行了明确,但还未涵盖全部情况,今年,省事管局已将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办法》的切入点,争取尽快协调落实。希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的配合,在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上取得实质性进展,省事管局在同步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积极发现、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在全省推广。

  6.问:个别党政机关使用的办公用房在立项时是以二级机构的名义建设的,目前是行政主管单位与二级机构共同使用,这部分办公用房权属是登记到行政主管部门名下,还是登记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答:以上情况省直机关同样存在,在问题1已做了答复。行政主管单位与二级机构共同使用的办公用房,要进行分割确权。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使用的,确权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其他机构使用的,确权在主管单位名下。

  7.问:办公用房统一权属中有关税费问题如何解决?

  答:据了解,国管局已牵头制定办公用房统一权属登记有关政策,目前正征求多部门意见。2020年5月22日,国家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各地可参考此办法,主动与自然资源和税务主管部门沟通,拟定工作方案,先行先试。

  8.问:《办法》中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实际情况是,财政部门一直在管理办公用房资产台账,地市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能否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机关事务部门建立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并定期组织清查盘点?

  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办公用房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实物,即办公用房的权属、总体情况、使用情况、配置使用、处置利用等,涉及资产增减、变更、转移和灭失的,进行初审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管价值,即办公用房性质、面积、资产类别、账面价值等,办理资产变更、划转、核销等手续。

  基于以上分工,《办法》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的资产管理总台账内容,与财政部门建立的资产台帐内容是不完全一致的。《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体现了资产与权属的统一。关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的分工,各地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

  9.问:各单位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是否需要进行必要性审查?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的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需要对有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的主要依据为本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同时,结合人防设计建设规范,对地下工程合理利用提出意见。

  10.问: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及外地高校的办公用房,是否纳入各地机关事务部门的管理范围?

  答:《办法》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级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派出等机构的办公用房,在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办公用房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资产归属进行管理,不由属地管理。但是,省管领导干部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常态化管理的意见》(豫清房〔2017〕1号)要求,进行办公用房调整备案登记,按系统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11.问:乡镇无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办公用房能否确权在县一级?

  答:《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办公用房资产是分级管理的,乡镇机关无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但有办公用房具体管理部门,因此,应确权在具体管理部门名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12.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四种配置方式之间有何关联?

  答:要严格控制办公用房配置“入口”。第十一条明确了办公用房配置的4种方式,旨在转变“需房必建”的观念。实际工作中,应按照优先顺序进行配置,优先顺序的表述在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即:首先统筹存量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其次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第三是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的,经审批可租用;第四是以上三种方式均无法实现有效配置的,才能采用建设(含购置)方式。明确办公用房配置的优先顺序,体现了中央厉行节约、严控楼堂馆所建设的要求,也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办公用房建设提出必要性审查意见需坚持的原则和审查意见的内容依据。

  13.问:《办法》第二十四条提出的办公用房租金制如何理解?

  答:《办法》第二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基本思路是改无偿使用为有偿租用,即:财政部门依据核定面积拨付办公用房租金,列入单位预算,单位按照核定面积使用办公用房,同时缴纳相应费用,超出核定面积部分由单位自行承担,从其他运行经费科目中支出,以此形成“倒逼”机制,促使各单位自觉规范使用办公用房。

  14.问: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编制人数少,实有公益性岗位、编外聘用、自主聘用、临时合同、借调、劳务派遣等人员较多,能否为编外人员核定办公用房?

  答:“三定”规定是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一个部门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所做的规定性文件,是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强制性,也是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的主要依据。

  公益性岗位、编外聘用、自主聘用、临时合同、借调、劳务派遣人员较多,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超过按照编制人数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等情况,在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对编外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合同人员等,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有不保证办公用房需求的约定条款,党政机关对其无保障办公用房的义务。其他编外人员也应合理配置,做到人尽其用,按需配置。总之,依据人员编制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15.问:为完成某项专项工作设置的常设性临时机构,如:创建办、环保督导组、扶贫督导组、百城提质办等,如何确定和保障办公用房?

  答: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需集中办公的临时机构,对标上级党政机关成立的常设机构,机构运行由非本单位编制人员承担的,所需办公场所优先由所在(牵头)单位保障,无法有效保障的,可按照人均9平方米核增办公用房面积并予以保障,任务结束后核减面积,腾退办公用房。机构运行由本单位编制人员承担的,以及机关内部成立的临时机构、工作专班等,不再核增办公用房面积,内部统筹解决。机构设置、人员组成以及对办公场所的要求,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上级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为依据。

  16.问:公务员职级并行、司法机关员额制、警察职务序列等人事制度改革后,职级公务员、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办公室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在中央有关规定出台前,根据《河南省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施办法》(豫办〔2019〕12号)、《关于落实员额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豫政法〔2019〕56号)关于“晋升职级的,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等规定精神,党政机关公务员套转职级、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保留原待遇标准;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按照领导职务标准执行;原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以及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前任非领导职务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保留原待遇标准;职级公务员仅晋升职级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不变。

  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或受到降级处分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原待遇不再保留,按9平方米标准执行。

  警察职务序列改革等人员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17.问:军队转业干部职级并行套改后,办公用房面积如何确定?

  答:2019年6月1日后安置到党政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领导职务标准执行。任职级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可按照以下标准:

  二级巡视员不超过厅局级副职,一级和二级调研员不超过县处级正职,三级和四级调研员不超过县处级副职,一级和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乡科级正职,三级和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乡科级副职的标准进行控制,但不宜超过所任职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面积标准。仅晋升职级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不变。

  18.问:部分单位为创建文明单位配置的道德讲堂、阅览室等,专项业务需要配置的视频会议室、调控中心等,挤占服务用房面积,导致服务用房面积紧张或超标。如何核定和配置服务用房?

  答:精神文明创建室、视频会议室、接待室、工会活动室、老干部活动室等不同于技术业务用房,属于服务用房范畴,应按照规定从严核定面积。在核定面积内,各单位可采取合并功能、一室多用的方式合理安排使用,不得以此为理由核定增加服务用房面积。

  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大厅、新闻发布大厅等,应按照实事求是、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19.问:在财务室、机要室等处工作的人员办公用房如何定性?面积标准如何把握?

  答:财务、机要、档案、图书、设备管理等工作用房为服务用房或设备用房,不统计在个人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为方便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可在其内办公,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不能在上述房间内办公。

  20.问:为保障正常办公,部分县乡的干部职工需要值班留宿,寝办合一或配置独立住室。如何认定和配置休息室(宿舍)?

  答:按照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确有值班、备勤需求,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明文规定,且本单位有完善的值班(备勤)制度的,可适当设置值班、备勤用房,如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值班室、备勤室宜集中设置,不宜为每位领导干部均设置值班室或备勤室,严禁以值班、备勤之名为领导干部在使用面积标准外设置日常使用的休息室。

  宿舍不是办公用房,不属于办公用房管理范畴。原则上休息室要在办公室使用面积规定标准内自行安排。对于因工作需要确需单独设置职工宿舍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具备条件的应当按楼栋或楼层集中设置,不得与办公室连通,确保宿舍的独立性、专用性。

  一些地方老旧办公用房实行“前半间办公、后半间住宿”的“寝办合一”模式,使用面积超标的,原则上应当通过调整等方式实现办公室与休息室(宿舍)分设。

  21.问:领导干部转任参事室、法学会、关工委等部门职务,办公用房如何保障?

  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领导干部转任人大或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的,按照保留一处办公用房的原则,由人大或政协机关及时与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沟通后办理。领导干部经批准转任其他机构,需要安排办公用房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22.问:领导干部退休后到社会团体等组织任职的,办公用房面积如何保障?

  答:领导干部退休后,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规定腾退。经组织批准到有关机构任职的,办公用房可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其退休前所任职务标准进行安排。

  23.问:如何理解垂直、派出等机构人员面积标准适用的规定?

  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一条注释,在省、市、县各级机关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中,处级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24.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编制在纪检监察部门,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时能否与驻在部门一并核算?

  答:办公用房总面积是根据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按本单位编制定员核定的。实际工作中,派驻纪检监察组使用驻在部门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因此,在核定派驻机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时,应与驻在部门的办公用房面积合并计算。

  25.问:在编人员总数超过“三定”规定编制人数,办公用房总面积如何核定?

  答:单位实有在编人数按规定应在“三定”规定编制数额范围内。因机构改革、区划调整及历史遗留等原因,对实有在编人员超出规定编制数额的单位,可按实有在编人数核定其办公用房总面积,超编人员通过自然减员、人员分流、调剂余缺等方式消化的同时,严格依据编制定员逐年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部分封存管理或腾退移交。

  26.问:由于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为正科级单位),办公用房标准如何适用?

  答:街道办事处为县(区)级政府派出机构,其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按规定应对照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27.问:上挂下派的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工作人员自身级别和派驻工作单位的性质进行核定,原则上保留一处办公用房。

  28.问:乡级机关正科级干部办公用房标准为多少?

  答:按照规定,乡级正职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乡级副职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乡级正职包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余正科级干部按照乡级副职和职级并行相关规定执行。

  29.问: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前使用的是和党政机关一并建设且有一定出资比例的办公用房,改制为企业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应按投资比例进行分割确权,在明确权属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属于党政机关所有的办公用房,按照规定企业不得占用。

  30.问:机构改革后济源示范区有20个处级机关和10个副处级机关,加上现有尚未改革的市直事业单位,各单位正职有正处级、副处级和正科级三种不同级别,各单位正职之间和单位内部副职之间级别出现多个不同的级别,办公用房面积无法简单对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核定。目前暂时按正职24平方米、副职18平方米来进行要求的,但需给予认可,方便各单位按标准执行。

  答:济源示范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适用标准在全省范围不具有普遍性、示范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市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规定,使用面积不超过以下标准: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和政策解释,以及从严掌握、兼顾需求的原则,建议济源示范区直属机关正处级、副处级正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正科级正职不超过18平方米;副处级副职不超过18平方米,正科级副职不超过9平方米。

  31.问:办公用房面积测量标准如何把握?

  答:办公室设计和布局形式多样,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在面积测量方面,总体上要把握以下原则: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就是办公室内墙间的房间净面积,测量时从墙边到墙边,按建筑面积规范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可精确到0.1平方米。

  (二)办公室内固定柜子或以柜代墙的,所占面积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测量时从柜子内底板起测。

  (三)窗台高度在0.6米以上的室内飘窗,测量时从窗台内侧起测。

  (四)办公室临窗一侧有玻璃幕墙的,以墙壁为基准进行测量,无实墙的,以幕墙窗框内边沿为基准起测。

  (五)办公室内的装饰墙,测量时从面积占主体的表面起测。

  (六)办公室有阳台的,结构(墙、柱)之外的阳台与办公室有隔墙有门可自由出入的计一半面积,结构(墙、柱)之外的阳台与办公室无隔墙的计全面积,结构(墙、柱)之内的阳台计全面积,已经采取窗、墙等物理分隔封死不可自由出入的阳台可不计面积。

  (七)结构柱、装饰柱所占的面积可不计入使用面积。

  32.问:如何核定有建设内容、无建设面积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

  答: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在申请办公用房的同时申请技术业务用房,一些单位的技术业务用房,国家规定有建设内容和功能分类,但无建设面积标准。要按照从严、从简、适用的原则,分解建设内容,结合现有办公用房布局、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的设置等情况,逐项分解审核。如:某单位按照国家要求建设涉密的专用机房,由10人进行技术保障,可按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保障人员会商研判需求,机房、控制室按照1个18平方米标准单间配置,指挥、展示等功能按照1个18平方米标准单间配置,共安排技术业务用房实有面积126平方米。

  33.问:如何区分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答: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由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技术业务用房是指办公用房以外,用于开展各类业务而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庭、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和部门办事大厅等。

  办公用房与技术业务用房不能仅以项目立项批复名称为依据,应结合具体建设内容、后期实际功能用途等情况合理区分。部分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立项建设的工作场所,实际功能和用途以办公用房为主。

  一般情况下,为本单位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的为服务用房,如单位档案室、财务室;系统业务需要的为技术业务用房,如医保部门的参保人员档案室、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库房等。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服务大厅、新闻发布厅等信息公开、便民服务类用房可作为技术业务用房。

  34.问:领导干部办公室房间和面积如何认定?

  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连有会议室、接待室、休息室或空置区域,应按照“以门为界”和“单独使用”的原则进行认定。领导干部办公室外部的会议室、接待室、休息室或空置区域,如仍通过一个房门控制进出,或者上述空间虽不通过一个房门进出,但实为领导干部专用的,可认定为领导干部个人办公用房,上述各区域面积计入个人办公室使用面积。

  35.问:窗口服务、援疆援藏、对口援建、交流挂职、扶贫、借调等人员办公用房能否保留?

  答:各部门派驻政务服务、便民服务、部门办事大厅(中心),专职从事窗口服务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轮流值班或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可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单位不再保留其办公用房。编制在本单位的援疆援藏、对口援建、交流挂职、扶贫和一年以内的借调等人员,可按标准保留其办公用房,但保留的办公用房不能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排在同一间办公室;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调人员,单位不再保留其办公用房。

  36.问:领导干部的休息室、卫生间的配备如何把握?

  答: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省级领导干部、省直机关厅(局)正职和市、县(市、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如办公室由两位及以上职级相当的领导干部或两位及以上一般干部合用,办公室中配备有卫生间的,且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超标,卫生间视作公用,可不计入个人办公室使用面积,但应计入单位服务用房面积。

  37.问:办公用房配置管理工作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

  答: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核定与调整配备,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面积核定与调整配备,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单位应当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严格执行年度公示和备案制度,在机构、编制调整,或新建、购置、租用办公用房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腾退移交。

  38.问:办公用房面积核定,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哪些依据?核定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三定”规定是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的主要依据,包括规定的机构性质、编制人数、领导职数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任免、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关于转业安置等文件可作为参考依据,包括超编超配人员、非领导职务人员、职级人员等任命文件、退役军人安置通知书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核定办公用房面积的主要标准,其他政策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同时执行其规定。

  39.问:办公楼管理单位因管理公用会议室、接待室等房间,导致单位总面积超标,是否算作违规?

  答:综合办公楼院管理单位或牵头管理单位,因集中管理公用的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以及设备用房、附属用房,按照实际面积计入管理(牵头)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驻楼单位可共同使用。因此造成管理(牵头)单位超面积的,不应视为违规问题。

  40.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定租房单位的租用面积时,有何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答:租用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厉行节约、适度保障、从严审批、合理使用的原则。与新建办公用房相比,核定租用面积时,通常只核定办公室和服务用房面积,以及必要的技术业务用房,而不包括设备用房、附属用房。这是省直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目前省直机关租房管理的制度要求,符合租房办公的实际。

  41.问:租房办公的水电、物业等费用有何管理要求?

  答:省财政厅、省事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租用临时办公用房管理的通知》(豫财预〔2014〕197号)规定:“因临时租用办公用房产生的装修、物业、水电等费用由租房单位自行解决。”《河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物业费管理办法(暂行)》(豫财行〔2015〕214号)规定:“经批准在外租房办公的省直机关,除办公用房租赁费用外,省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物业费用。”据此,租房办公的水电、物业等费用不再单独安排预算。

  42.问:单位办公用房核定面积是否等同于实际分配使用面积?

  答:通过新建和置换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需要分项核定各类功能用房面积,建成后实际分配使用面积应与核定面积相当。

  通过调剂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余缺的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核定的办公室、服务用房面积一般为上限面积。在独立办公楼院配置办公用房的,办公室、服务用房面积应在核定的上限以内,既有的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应计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按照建筑设计用途管理使用;在综合办公楼院配置办公用房的,可使用共用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不计入使用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其办公室和服务用房面积的核定应从严控制;共用的服务用房面积以及设备用房、附属用房面积计入管理单位面积。

  通过租用配置办公用房的,应从严、从紧控制,以办公室和服务用房核定面积为参考,确定租用面积。

  43.问:如何区分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答: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管房地〔2004〕85号)有关规定执行。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小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小修:指及时修复或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44.问: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如何区分基本建设项目和非基本建设项目?

  答:办公用房管理中涉及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办公用房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非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办公用房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

  45.问:办公用房大中修与日常维修如何界定以及维修标准?

  答:按照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的维修分为大中修和日常维修。大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备设施进行一个或多个系统的大修或中修,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国管局在2016年修订出台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对办公用房维修管理以及技术规范有具体要求。在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出台前,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可参照此执行。涉及装修内容的,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有关规定执行。

  46.问:我省办法未明确“门面房”出租出借的问题,在地市制定办公用房管理具体措施中,纳入办公用房管理中是否合适?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对于闲置办公用房,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因此,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出租出借问题,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对于不属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门面房”,应当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等规定进行管理。各地具体管理措施依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 〔2010〕135号)制定。

  47.问:技术业务用房存在与办公用房混用问题,如何核定技术业务用房?

  答:技术业务用房原则上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为依据。本行业、本系统自行设立的,或是仅有建设内容、功能设置而无面积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规定文件,并按照建设内容和功能分类逐项分解核定。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设立的服务大厅、新闻发布厅等技术业务用房,据实核定。

  48.问:如何对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答:《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根据以上要求,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普查清理工作落实情况,已作为检查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的一项内容,列为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督查事项。

  49.问:办公用房巡检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办公用房巡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办公用房“四统一”管理规定的总体落实情况;二是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建立管理台账和信息化建设情况,使用情况公示以及办公用房档案管理、统计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三是规范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办公用房总使用面积超标、工作人员(重点为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情况,领导干部占用多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以及闲置浪费情况等;三是建设和维修情况。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建设或大中修办公用房、超标准建设或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变相或搭车建设办公用房等情况;四是处置利用情况。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办公用房权属、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擅自出租(出借)或租用(借用)、擅自置换办公用房等违规处置利用办公用房的情况;五是根据规定和要求,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内容。

  50.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如何管理?

  答:《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三条规定: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的面积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改革前,各地可结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制订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过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