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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
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gj.henan.gov.cn 时间:2019-07-23 来源:办公室

省直各单位,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心),商丘市政府办、财政局,漯河市政府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与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能源及网联汽车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豫政办〔2018〕46号)文件精神,更好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9日

  河南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与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能源及网联汽车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豫政办〔2018〕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方向,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扩大应用规模,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逐年提高。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019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因2019年已经过半),以后逐年提高,力争尽快实现不低于50%的目标。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新增、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遵照相关文件执行。

  (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

  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单位内部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其比例2019年底前不低于8%,2020年底前不低于10%。其中具备条件的单位建设比例不低于15%。乡镇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本级公共机构内部新建和既有停车场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比例。

  (三)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因地制宜创新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职工充电费用收缴制度。单位内部充电桩设施的用电应独立计量统计,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应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各单位应依托先进信息技术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与交流机制,减少新能源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职工的充电体验和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本方案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党政机关中,以省直机关、省辖市机关为重点;其他公共机构中,以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为重点。

  (二)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其他地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选用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三)应用范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购置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如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广泛购置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管理要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自2019年7月起,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配备更新公务用车,除因特殊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外,严格按比例选用新能源汽车。对单位申购新能源汽车的,优先审批配备。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明确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数量,严格执行规定的各年度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置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配备或更新公务用车(包括新能源汽车),按要求履行公务用车申购程序,明确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辆的厂牌型号、价格、排量等信息。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建立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1.各级公务用车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有实力的充电桩运营企业与公共机构签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发挥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运营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规模化、专业化与规范化发展,探索推进不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创新充电桩建设模式,通过自建自营或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主动推进充电桩建设。做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3.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各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经济实用、快慢互济”原则,优先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交流慢充,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建一定比例快充。

  4.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对利用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和其他单位,可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规定申请建设补贴与基金支持。原则上,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和专项建设基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保持一致。

  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深刻认识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同时,各省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作为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参与研究讨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要将新能源汽车各年度购买比例逐级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落实措施。每年2月底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上报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及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情况(如配备更新新能源车数量、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数量、资金来源等)。

  (二)加强考核。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及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范围。联合有关部门对因地制宜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和充电桩建设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配备比例、建设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

  (三)加大宣传。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宣传推介活动,提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